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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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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宇
节能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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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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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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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LED照明灯具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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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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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公楼建筑面积为729.3m2,不足20000m2,不属于大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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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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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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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0kgce/m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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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24kgce/m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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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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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公楼建筑面积为729.3m2,不足20000m2,不属于大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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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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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19GJ/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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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单位面积耗热量≤0.23GJ/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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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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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公楼建筑面积为729.3m2,不足20000m2,不属于大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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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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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办公楼宇属于大型公共建筑的,按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近三年未被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能源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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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公楼建筑面积为729.3m2,不足20000m2,不属于大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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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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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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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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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1、等级2设备使用率≥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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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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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公楼建筑面积为729.3m2,不足20000m2,不属于大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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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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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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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0m3/m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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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筑面积取水量≤1.5m3/m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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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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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公楼建筑面积为729.3m2,不足20000m2,不属于大型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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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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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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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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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原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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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辅材料;
2.若使用含VOCs原辅料,应符合有关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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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使用国家、行业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原辅材料;
2.若使用含VOCs原辅料,应符合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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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原材料为氧化锆粉、氮化硅粉、碳化硅粉、氧化铝粉等,主要辅料为金刚石砂轮、磨头、工具、研磨膏等,不涉及VOCs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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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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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原辅材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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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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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及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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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装备
和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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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设备使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北京市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所列推荐的技术装备或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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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落后设备和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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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使用的变频分体落地式空调器为1级能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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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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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绿色工艺及装备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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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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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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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治理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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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国家已发布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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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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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行业为特种陶瓷轴承,尚无行业污染物可行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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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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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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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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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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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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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自行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所有锅炉NOX排放浓度低于30mg/m³;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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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自行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一半的锅炉NOX排放浓度低于30mg/m³;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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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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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浓度为<1.0mg/m³,标准限值为10mg/m³,污染物满足排放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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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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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大气污染物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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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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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自行监测主要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其他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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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自行监测主要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其他水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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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国家及本市地方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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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是人工配料+设备自动上料进行液压+高温烧结+机械切割+机加工+质检,生产过程中无用水环节,因此不涉及生产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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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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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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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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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工作;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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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按照管理计划做好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工作;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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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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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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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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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噪声排放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限值5分贝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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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噪声排放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限值1~5分贝(不含)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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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界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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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位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各厂界噪声为60.4、58.9、57.9、53.6分贝,标准限值为65分贝,厂界噪声排放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限值1~5分贝(不含)之间;夜间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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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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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噪声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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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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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监测监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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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和自动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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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指南以及行业排污许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2.所属行业纳入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管控的,符合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绩效分级A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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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指南以及行业排污许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2.所属行业纳入本市重污染天气重点管控的,符合应急减排措施技术指南绩效分级B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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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指南以及行业排污许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和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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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放登记管理,不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企业不在北京市大兴区工业源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三方开展污染物检测,并且形成了污染物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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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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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大气污染物检测报告、附件6 噪声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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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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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排放源结构及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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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车辆和
通勤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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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
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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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料公路运输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
2.厂内运输和通勤全部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或者新能源车辆,其中新能源车比例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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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达标排放。汽油车、柴油车污染排放应分别满足《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GB3847)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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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外购的原辅料由生产厂家负责运输到厂区,产品通过快递发货,不涉及物料公路运输车辆的使用;
2.企业不涉及厂内运输和通勤车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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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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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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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非道路
移动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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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者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其中新能源叉车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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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气达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GB3688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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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涉及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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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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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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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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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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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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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低碳工作机制、编制低碳工作方案或者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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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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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属于北京市重点和一般碳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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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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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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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行业有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企业碳排放强度在评价期内达到最新有效的行业先进值;
2.当行业不存在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按照企业评价期内年均碳排放强度降低率比较,降低率达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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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行业有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企业碳排放强度在评价期内与行业最新有效的先进值的差距在5%以内(含5%);
2.当行业不存在碳排放强度先进值时,按照企业评价期内年均碳排放强度降低率比较,降低率达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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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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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属于北京市重点和一般碳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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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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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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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市场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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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碳市场管理的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编制碳排放报告,并在碳市场中按年度足额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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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属于北京市重点和一般碳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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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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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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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零碳或者低碳的能源或者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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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电力交易平台上购买绿电、购买CCER或者北京市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用于企业碳配额抵消或者企业、活动碳中和(完成其中一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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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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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属于北京市重点和一般碳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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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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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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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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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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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实施能源管理制度或者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GB/T23331、ISO50001)(完成其中一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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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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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属于北京市重点和一般碳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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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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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耗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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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行业存在能耗强度先进值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企业能耗强度在评价期内达到最新有效的行业先进值;
2.当行业不存在能耗强度先进值时,按照企业评价期内年均能耗强度降低比较,降低率达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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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行业存在能耗强度先进值时,在相同边界条件下,企业能耗强度在评价期内与行业最新有效的先进值的差距在5%以内(含5%);
2.当行业不存在能耗强度先进值时,按照企业评价期内年均能耗强度降低比较,降低率达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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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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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属于北京市重点和一般碳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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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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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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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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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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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组织开展节能低碳技术改造,开发或者使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及其他低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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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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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属于北京市重点和一般碳排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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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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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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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竣工的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或者预评价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三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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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年竣工的新建建筑取得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绿色建筑二星级标识,或者预评价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二星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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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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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近一年竣工的新建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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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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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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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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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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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五年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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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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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5年内未纳入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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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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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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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进行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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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在大兴区2025年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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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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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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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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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受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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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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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企业信用中国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官网无处罚记录查询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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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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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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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能效、水效、标准领跑者称号等荣誉或者产品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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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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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取得能效、水效、标准领跑者称号等荣誉或者产品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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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评价该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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